机能学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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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能学院关于开展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宁波理工人〔2018〕1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条件增设条款》(宁波理工人〔2018〕138号),结合学校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的发表正式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申报要求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以及考核要求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宁波理工人〔2018〕1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条件增设条款》(宁波理工人〔2018〕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时间及具体工作安排

9月18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阶段;

9月25日前完成:综合测评和推荐阶段。

(1)个人申报阶段(831日之前)。各学院公布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任职条件(含部分学院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特色成果认定材料)。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宁波理工人〔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请,递交《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以及《业绩统计一览表》、佐证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从事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与维护为主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实验技术高级职务岗位还需填写《实验技术系列职务晋升专家推荐表》;二次申报人员,需准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二次申报推荐表》。

(2)审核、公示阶段(9月1日-9月17日)。9月10日前,各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业绩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业绩材料在单位内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9月12日-9月17日),接受公开监督。

(3)单位综合测评(9月18日-9月25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在所在单位内作述职报告,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还需在所在单位内做专题学术报告。述职报告重点介绍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以及受聘后的工作目标。专题学术报告重点阐述本人的主要研究方向(或选题),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本人取得的学术成就、标志性成果及其学术价值。申报者所在单位举行综合测评,并由所在部门党支部作出师德规范、党风廉政等方面的鉴定意见。各单位根据综合测评及党支部鉴定意见等情况择优向学校推荐。

(4)单位推荐申报(9月25)。各单位根据综合测评及资格审查情况择优向学校推荐,单位的推荐排序需在《任职资格审查及业绩统计一览表》中体现,并将《岗位申报表》、《佐证材料》(需装订成册,做有目录)、《任职资格审查及业绩统计一览表》、推荐情况说明(含公示说明、综合测评结果、师德师风党风廉政方面的鉴定意见等)报送人事处。

2.9月20日-11月30日:资格复审与送审阶段。

(1)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学工部等部门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材料进行复审。

(2)复审通过人员的业绩材料以及任职条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5位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3位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议费由申报人自理。送审人可提出不超过3所免送学校名单,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2019年度已经参加过职称评审人员,经本人申请,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可沿用一年。送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12月1日-12月15日:学科组评议阶段。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技术职务人员需在学科组会议上述职。各学科评议组分别召开会议,根据申报人的业绩材料、综合测评和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方面的情况,在学校确定的名额内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确定报送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评审的名单。

4.12月15日-12月30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门会议评审阶段。

学校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门会议。申报正高级及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会议上述职。

人事处对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发文聘任,报上级部门核准。

  1. 相关要求

    1.各单位需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岗位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三份)、申报人业绩佐证材料、任职资格审查及业绩统计一览表、对照表、推荐情况说明(含公示说明、综合测评结果、师德师风党风廉政方面的鉴定意见等),上述材料均需纸质版、电子版。二次申报人员,需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二次申报推荐表》。其中,9月18日前务必提交申请表、佐证材料任职资格审查及业绩统计一览表、对照表,其他材料可推迟至9月25日前。

2.个人申请表中“主要业绩栏”请填写有效业绩,非有效业绩一律填入“任现职以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

3.佐证材料按照《岗位申请表》的填写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有效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近五年业绩统计起算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近五年生育人员业绩认定办法,参照宁波理工人〔2018〕11号文件执行)。

4.佐证材料的有关要求:

(1)论文、著作。刊物必须有刊号(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正式出版、公开发行,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用稿通知和清样一律不统计。著作须有ISBN号,前言或后记等地方应印有作者姓名及其承担部分内容,否则须有相应的字数证明。

(2)获奖证书、发明专利、科研成果鉴定证书。

(3)科研项目批件(立项书)或项目合同书,科研经费到款证明。已撤项或未按时结题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项目不属于有效业绩,已经办理同意延期手续的,需出具同意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国(境)外访学经历(访学时长以出入境时间为准)、国内访问学者(需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企事业单位全职挂职经历(需校组织部备案)、博士后工作经历、2年以上政府或企业工作经历(需附录个人相关档案材料)、班导师或辅导员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5)学历、学位证书。

(6)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或聘任文件,其中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还应提供海外职位的聘书及证明材料。

(7)此前申报高级职称未通过者申报时,必须有新增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标志性成果,并有高级别岗位教授的推荐信(高级别岗位教授包括特聘教授,一、二级岗位教授等,每位高级别岗位教授每年仅限推荐一人)。

备注:佐证材料1-6,仅需提供复印件(请二级学院在复印件上,填写“原件已核”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原件暂存各二级单位以备复核。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一)申报对象

聘任在学校教学科研(专职科研)、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技术、会计等岗位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在站博士后。

(二)时间安排

1.9月19:个人申报与单位审核、公示、推荐阶段。

8月31日之前,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请,递交业绩材料以及佐证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9月1日-9月11,各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各类申报业绩进行归类统计,并将申报人员的《申报表》、《一览表》或《汇总表》在单位内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开监督。各单位根据综合测评及资格审查情况择优向学校推荐。

2.11月30日前,资格复审阶段。

人事处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材料进行复审。

3.12月15日-12月30日: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评审阶段。

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门会议进行评审。

人事处对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发文聘任。

(三)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二级单位于9月19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1.晋升中级职务(申报对象:具有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职工,不含走职员制的行政人员):

(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双面打印,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2019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及业绩统计一览表》(纸质版一式一份,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复印件;

(5)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复印件。

2.确定中级职务(申报对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站博士后)、初级职务:

(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审定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双面打印,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册》(纸质版一式一份,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备注:提供的复印件请二级学院在复印件上,填写“原件已核”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原件暂存各二级单位以备复核。

三、重点提示

(一)申报者应对本人填写内容及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承诺;如果因为个人填写内容失实而影响职务晋升,由申报者本人负责。

(二)各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且需承担起择优推荐的责任,如有申报材料混乱、弄虚作假、审核不严、程序不规范的将退材料处理,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学院及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三)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注意隐去保密的或暂时不宜公开或敏感的内容。

(四)以上各时间段安排如有变化,请随时关注人事处网站。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学院办公室联系。

附件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表格

附件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附件3: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表格

附件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条件增设条款

                                                                          机电与能源工程学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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