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关于做好2007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7〕4号)文件精神,2007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为切实做好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所有专任教师均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为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学院正式在编的专职教师、思政教师和实验教师。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①具备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能力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②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③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 ,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可免予测试。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申请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注:学院拟聘任为教授、副教授高校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1、2、3、5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报名(截止时间:2007.10.19)
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在编正式任教人员向所在分院人事秘书报名,各分院人事秘书请于10月19日前将《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附件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附件2)报人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同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表格。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截止时间:2007.10.23)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个人材料给所在分院及基础部人事秘书。请人事秘书根据申请条件对上交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10月23日前上交学院人事处。
申请人个人材料清单:(学院拟聘任为教授、副教授高校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提交1、2、3、4、7)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注:其中“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等栏目由分院人事秘书填写。
2.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由申请人所在分院或基础部党总支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
3.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注:体检时间另行安排。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除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均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的直接测试。通过面试、试讲等形式,测试主要考察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等6个方面。测试结果按总评分划分为4个等次:优、良、及格、不及格。具体测试将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执行,时间初步定于10月底,地点另行通知。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四)学院人事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召开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
(五)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认定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由省教育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其他事项详见附件5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
1. 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2.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 3.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目录 4.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5.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