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甬财政资[2007]11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学院决定于2007年3—6月开展全院资产清查工作。为配合学院完成好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分院行政、实验等设备和资产。
二、自查工作
分院在4月10日前要完成自查工作,填制“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表”,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撰写“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结”。
三、注意事项
1、此次资产清查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保证自查质量和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各研究所室要积极配合分院资产清查人员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
四、联系人
分院办公室:郑剑 章斌
设备管理员:盛刚
机电与能源工程分院
200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