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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监考人员替换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06-08    点击次数:

理工教〔2009〕5号

考试是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监考是这一环节中的关键步骤,而监考人员在这一步骤中则起着主导作用。为规范考试监考职责,保证学院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任何类型考试的监考,包括期中、期末等课程考试以及各类等级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等。

二、监考是教师教学任务的一部分,不能无故推诿或拒绝。教师在监考安排前已知自己在某一时间内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应主动提前告知分院(基础部),以便分院(基础部)合理安排监考工作。

三、监考安排公布后,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找人替换监考。确因急病或急事不能参加监考的,应及时向分院(基础部)提出监考替换申请,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监考替换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替换监考人员由原监考人员指定,替换监考人员必须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监考替换经分院(基础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方为有效。

四、分院(基础部)应在每期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申请表整理制作成汇总表(纸张版)送教务处存档。监考替换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分院(基础部)保存。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监考人员替换申请表

附件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监考人员替换申请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