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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15    点击次数:

20086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大学宁波理学院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宁波理工教[2008]12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二条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上课迟到20分钟以内二次以上(含2次),或迟到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且事前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2. 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增减学时,或者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的;

3. 教学过程中接听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室、实验室;

4. 监考教师未按监考规定时间提前到达考场,迟到在15分钟以内的;

5. 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看书报或擅自离开考场等)

6. 无正当理由考试后超过5天不录入或上报考试成绩,或录入上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在实验教学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

8.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1学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妨碍正常教学的;

3. 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4. 因开课前未认真核实上课时间、误记上课时间等,导致停课;

5. 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停课或者更改考试时间、地点的;

6.监考教师未按监考规定时间提前到达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

7.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超过7天不录入或上报考试成绩;

8. 考前泄题或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无效的;

9. 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及时如实上报;

10.因监考教师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1.监考结束时没有认真清点造成试卷遗失的;

12. 在实验教学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四条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中国共产党或者反对社会主义或者侮辱祖国或民族或学校的言论,或者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或者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 怂恿、参与学生舞弊的;

3. 利用教师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影响学生成绩公平、公正的;

4.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5. 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识态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原则上符合第三条第18款之一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符合第三条第912款之一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识态度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院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从重处罚。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及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其中对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将其教学事故责任与奖酬金分配、职务(职称)晋升挂钩。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负责人(兼秘书)、人事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事故责任人所在分院(基础部)教学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送相关单位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教务处根据事故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将调查取证后的教学事故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下达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对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或在本单位公开场合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视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识态度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情节较轻者,由教务处行文,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由教务处提请人事处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教务处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商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按照多数委员(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意见,提请人事处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在提请人事处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处分以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下达《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履行告知义务。

四、教学事故处分的申诉程序

第十七条 被处分的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申诉包括向受理申诉机构书面申诉和到听证会现场申诉。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由院领导牵头,监察处、工会、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有关分院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教学事故复议小组。

受理申诉机构挂靠院工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15日内(不含收书日),向申诉机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机构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20日内(不含收书日),确定听证会时间安排,并至少提前2天通知当事人按时到听证会现场申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到听证会现场申诉,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申诉,但受委托人必须是本院职工。

当事人在听证会规定的现场申诉开始时间未到场者,视当事人放弃听证会现场申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门小组听取当事人的现场申诉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按照多数委员(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意见,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事故复议专门小组作出的决定是终结决定。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原宁波理工教[2006]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