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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宁波理工教[2008]132号)

发布日期:2011-05-1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兼课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学院人事和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兼课教师为没有与学院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学院以学期为单位临时聘请的任课教师。包括浙江大学非全职来我院兼课的教师和来自其它高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外聘兼课教师。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兼课教师的基本要求: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遵守师德规范,既关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责任心强,能保证相对固定的授课时间;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 兼课教师的学历、能力要求:

来自高校的兼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来自其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外聘兼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的工作经历。

兼课教师应具备授课基本技能,能够完成本科教学任务。

第五条 兼课教师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六条 兼课教师聘请计划由各分院(基础部)初拟,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外聘兼课教师初次聘用需经考核,考核由各分院(基础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考核合格者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随同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交所在分院(基础部)和教务处归档。

第四章  聘期管理

第九条 兼课教师的业务管理由所在分院(基础部)负责。

第十条 兼课教师应参加不少于1/2的教研活动,承担所授课程的期中、末监考和相应的阅卷任务,不能完成者扣发相应的课时酬金。

第十一条 兼课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应另行安排时间补课。

第十二条 兼课教师不能继续兼课时,应提前2个星期通知所在分院(基础部),否则扣除两周的课时酬金。

第十三条 兼课教师擅自停课加倍扣发课时酬金。

第十四条 兼课教师应接受学院各级领导和教学督导的随堂听课和教学建议,并参加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优秀的课程,课时酬金乘以1.05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第五章  酬金发放

第十五条 兼课教师的课时酬金由所在分院(基础部)核算,报教务处审核。课时酬金每半学期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 兼课教师任课班级学生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班人数时,课时酬金标准根据实际学生人数情况,乘以班级人数系数。班级人数系数参照学院专任教师工作量计算的班级人数系数执行。

第十七条 各类兼课人员的课时酬金标准如下:

浙大及杭州聘请的兼课教师:教授140/课时;副教授110/课时;讲师90/课时。

其它外聘兼课教师:教授120/课时;副教授100/课时;讲师80/课时;助教60/课时。

实验课教师:教授70/课时;副教授60/课时;讲师50/课时。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 兼课教师应乘坐我院定时定点班车,不发放交通补贴。除遇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外,不报销交通费。

第十九条 我院负责为浙江大学兼课教师安排校内教师公寓住宿,住宿费用由我院支付。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9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