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教〔2009〕142号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的教育教学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事前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引起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通过体检复查,对复查中发现患有国家
规定不宜入学之疾病者,暂不予注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为短期治疗可以康复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分院办理请假,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六条 学生学籍的最长年限为专业学制所规定年限外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按学院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包括实验、
实习、毕业论文),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一律记入学籍档案(学分计算按照学生
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九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30%,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次授课时公布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标准。
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由公共基础部安排保健课,认真参加锻炼后,其体育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一)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
(二) 缺交规定作业的1/3及以上;
(三)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1/3。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等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缓考手续应当在考试前办理,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
一课程的考试,同一门课程只准缓考一次,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若学生在办理缓考手续期间弄虚作假,即取消缓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且无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及实践性教学环
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军训等),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皆按60分(或及格)记入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重新修读。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免修、自修与重新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正常途径已经学习了某门课程,并与所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经开课单位确认,可申请免修。
经批准转入学院学习的外校学生,原学习成绩经认定后,可申请免修相应部分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学分,经审核后可认定为相关课程的学分:
(一)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
(二)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免修条件的学生,须由本人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考试单位的证明和考试成绩,经审核(包括必要的
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业优良或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分院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但需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和课程考试。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形势政策课;
(二)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须重新修读,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除公共选修课以外,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 (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考核不合格者;
(三)无考试资格者;
(四)考试违纪或旷考者。
重新修读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重新修读成绩合格,则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重新修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于每学期开学初的规
定时间内到开课单位办理报名手续。重新修读课程原则上跟随后续年级听课学习,重新修读人数达到25人(含25人)以上,可单独组织教学班。
学生应尽早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制重新修读的次数和门数。对于学生在毕业当学期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前重新修读考试:
1、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开设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不及格课程经连续重修后仍未通过者;
3、经转学、转专业和年级异动等学籍异动后,课程无机会补修者。
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新修读1次。重新修读成绩均记载,以最高一次作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一条 办理重新修读的学生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习费,具体标准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复学、降级、退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特殊原因,学院按有关规定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
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审批。
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
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应转入退学警示期。退学警示期以一学年为单位,由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学习情况提出书面申请,选择降级或跟班试读,家长到校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分院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的转变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降级或跟班试读,并报教务处审批,在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6学
分(含16学分)以上,且未申请转入退学警示期者;
(二)学生在退学警示期满后,经补考后不及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
(三)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
(五)本人提出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经学院批准者;
(六)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试读生、转专业等)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七)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
(九)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上述情况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通知,并经学生所在分院送交本人。
(二)退学学生的户籍关系及档案返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下达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
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及档案转出。
(五)退学学生已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学院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六)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转专业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经所在分院同意及转入分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宁波理工教[2009]141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
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选读学院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
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且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辅修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专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按学院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六条 要求延长学习时间或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者,作肄业处理,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院重新修读不合格课程。修读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重新修读或到规定时限重新修读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有重新修读的资格。
第四十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9级起开始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