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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课程替代有关事项的规定(2009年8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2-06-18    点击次数:
宁波理工教〔2009〕147号
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求是实验班分流、年级异动(含降级、复学、退伍)等学籍处理原因引起课程要求和学分变化的,可提出课程替代申请。为规范管理,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对应的专业培养方案是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其课程学分是修读的基本标准。
二、若学生已修读同类课程学分高于、等于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或低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1个学分以内,且课程成绩≥60分的,可提出课程替代申请;若已修读同类课程学分低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1.5学分及以上的,则不可替代,学生须申请重新修读。
三、因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引起课程不再开设的,可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指定相应的同类课程供学生修读,并对原课程进行课程替代,或按原课程指定教师给予专门辅导,并安排考试。
四、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代必修课程。
五、申请程序:每学期开学初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后才能替代,申请表见附件。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课程替代申请表
学年: 学期:
姓名
学号
年级
分院
专业班级
替代理由
(请在□内打√)
□转学(原学校名称:
□转专业(原专业名称:
□年级异动(复学/降级/退伍:
□培养方案修订(
已修课程
名称
成绩
学分
课程性质
名称
成绩
学分
课程性质
名称
学分
课程性质
申请课程替代理由:
学生签名:
所在分院审核
经办人签名(盖章):
开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注:此表原件留教务处存档,复印两份分别交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分院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