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教〔2009〕145号
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学院选修课程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学院近年来开设选修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1.进一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丰富学生精神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调动广大教师开设精品选修课的积极性,增加选修课程的类型和数量。
3.提高选修课程的质量,优化选修课程体系,使学院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通识教育课程。
二、选修课的分类与设置
1. 学院本科选修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大模块。公共选修课由学院教务处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院本科教学改革方向,结合学院办学的特色与优势,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和建设,面向学院全体本科生开设。原则上每门公共选修课的总学时为36学时,学分为2学分。各专课中已经开设的,可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学习难度和考核要求,作为公共选修课开设。
2. 专业选修课由各分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需要、专业特色和优势进行规划和建设,由各教学单位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遵循必要性原则,与已有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不得另设选修课,不得因人设课、因工作量设课。
3. 公共选修课按其所属学科性质分六类: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艺术类、语言类等,覆盖知识类、素养类、技能类三个模块,并注重反映科学发展最新成果、各交叉学科知识结构等内容。鼓励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开设新生研讨课,集中在周末开展。鼓励各分院实验中心开出公共选修课程,设置和开发综合创新性实验,面向其他分院学生开设,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机会。
三、选修课的申报与审核
1.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凡学院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程须履行申报手续。允许相同的课程由不同教师同时开设,以促进教学建设。
2. 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艺术类课程适当放宽,但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提倡开设专题式选修课。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应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公共选修课由一人申报的,申报人为课程负责人,由数人共同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原则上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只允许申报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如开课教师教有余力,且开设课程质量高,学生受益面广,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开设2门公共选修课。
3.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申报与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向教务处领取《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填写后附上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对各单位申报的公共选修课程进行教师资质及教学内容的统一审核,并在综合浙江大学本部、南高教园区范围相关院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后,确定学院各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目录。有关教学单位须于每年4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送教务处。
4. 凡经批准列入开课计划、学生需求量大、教学效果好的公共选修课程原则上每学期开设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开设重复教学班。连续两个学期因选修人数不足或教学质量考核较差的课程,将停开两年,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课。
5. 专业选修课的开课申请与审核办法由各分院自行拟定。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研究的进展和行业动态需求,不断开设新课,实行专业选修课程负责人制。
四、选修课教学安排与组织
(一)教师教学基本要求
1. 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并承担本课程二分之一以上授课任务。担任选修课教学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和授课,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任务。
2.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确实需要调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1周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后由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签字后送教务处,并与教务处协调调课的时间和地点,将结果提前通知学生。
3.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由教务处负责监控。凡学生和督导组专家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交由教务处向当事人反馈整改意见,经整改仍未改观者取消其开课资格。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并在院内外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公共选修课程,在开课教师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开班数以扩大授课面,并推荐参加学院各类教学评优。
(二)教学时间安排
公共选修课教学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3周至第15周。专业选修课的具体教学时间由分院自行安排。鼓励专业选修课程集中安排在前半学期(1—9周)或者后半学期(10—18周)开设。鼓励符合条件、教学效果好的专业选修课实行滚动开课,如在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都集中开设。
(三)开班人数
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25 人的一般不开班,外语类20人以上(含20人)也可酌情开班。专业选修课原则上应有25人以上选修方可开班,个别小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连续两次选课人数未达到开班人数者,该课程停开两年。
(四)选修课教学质量考评
所有选修课都应进行教学质量的考评,具体考评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专业选修课纳入学生评价范围,并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范围。公共选修课课程纳入学生评价范围,学生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中“部门评价分”的参考依据。
五、选修课修读
1. 关于修读学分
根据学院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本科学生必须在公共选修课程模块中修读6学分,并完成专业选修课模块相关课程的修读。文科(含经管类专业)学生应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课程中至少修读2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应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课程中至少修读2学分。
2. 关于选课及选课时间
学生一般可在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期间修读公共选修课程。各分院应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引导学生通过现代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可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及课程简介。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选课,逾期不选,视为放弃,不得补选。公共选修课程的选课分为三轮,第一轮选课允许退选、改选,第二轮、第三轮选课不允许退选、改选。
专业选修课的选课时间安排在课程教学任务下达前开展,开课后不允许更改。学生所在分院在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之前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列出各年级的专业选修课课程门数,并发放到每个行政班,组织学生选课,并由班长统计各门课程选课人数,形成专业选课课程的开设名单。选课名单一旦确定,不得更改,任何学生不得中途退选或增选。学生应从本人实际出发,在保证学好专业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专业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优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 关于选修课学分的获取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选定课程后,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必修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选原修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若欲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新修读。专业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补考或者重选原修课程。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选修课程的学分:
(1)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2)虽按规定办理了选课手续,但累计缺课三分之一课时以上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达五次以上(含五次)者;
(3)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六、选修课考核与成绩管理
1. 选修课均应在期末前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需要确定。期末考核在第15周进行。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依据课程特点开展,鼓励课程考核注重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课程设计、综合大作业、小论文、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选修课成绩应结合期末考核成绩、平时作业、讨论、实践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2. 选修课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录入选课学生考核成绩,并在打印的成绩单上签名后送交教务处存档。填写成绩单时,经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及成绩也应填入成绩单。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