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教〔2006〕11号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证书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等。
二、学生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30分钟以内的学生,应向监考人员陈述迟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经监考人员验收同意,方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持相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安排或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考前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四、学生应带齐考试必备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律不准自行互相借用文具,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学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填、涂答题卡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在学院考试期间,学生不得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进入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时学生除因病外不得离开考场。
七、学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卷分发有误和试题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八、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上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开考30分钟以内及考试结束前15分钟学生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答)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检查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如发生试(答)卷遗失等情况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九、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不得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不得在考场喧哗、吸烟。闭卷考试时,不得在考试用课桌内存放书本、笔记、电子辞典(如文典星等)、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等);不得夹(携)带纸条、书本、笔记、草稿纸等进入座位;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文字和符号等;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他人抄袭;不得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不得随意交换座位;不得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凡发现有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办法参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十、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注:文中第九条:“处分办法参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现应参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