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教〔2009〕148号
一、学生证、校徽是证明我校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件和证章,学生证也是学生在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时必须携带的证件,火车票优惠卡是学生放假回家购买火车票的优惠证明。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带,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准转借、送人,学生证不能擅自涂改。
二、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由教务处和各分院负责发放管理。学生应在每学期报到之日持学生证等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于该学期有效。
三、外地学生应根据家长居住地在学生证上记载乘火车区间到达站,以便持火车优惠卡办理乘车优待手续。如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地址迁移,需要改变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出具其家长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个人无权改动。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校徽、火车优惠卡应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教务管理人员核查无误、签字并加盖分院公章后,汇总到教务处统一补办。补发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补发各一次,且需交纳一定的费用。学生证补办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6月、10月、12月的第二周。火车票优惠卡充值每
年一次,办理时间在9月下旬。
五、学生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随意涂改学生证,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