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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2-06-18    点击次数:
宁波理工教〔2008〕121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2008年6月修订)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本科教学工作是我院最基本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本科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本科教学质量,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应树立教书育人的专业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创新人才努力工作。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三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参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五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的任课
第六条 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教学工作。来院兼课的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各分院(基础部)和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此外,教师还要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九条 教师无特殊原因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条 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风学风、师德修养、外语强化、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拟开课程一年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
3.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书写教案,并至少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4.由各分院教学委员会(或课程教学指导组)组织试讲,并经分院教学委员会和同行专家评议获准通过。
第十一条 已有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其它课程的教师,应同时符合第十条中第2-4款要求。
第十二条 在读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由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分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领衔开课的教师要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教师(授课、助教)的组织和教学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的课程的教师,分院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方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该教师的授课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否则学院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六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七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 教师开课要选用优秀教材,无合适的可自编。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应用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应用性、系统性。
第十九条 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二十条 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合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实验资源等)均属学院的教学资料,应收集整理后由分院归档。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进行的授课。教师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安排讲授内容。教师要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使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开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建立起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要控制好课堂教学纪律,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六条 条件成熟的课程要积极推进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要讲普通话,要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辅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条 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助讲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要与主讲教师研究。辅导后,助讲教师要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没有配备助讲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辅导答疑时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第三十三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七条 应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四十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的实验。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将实验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二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第四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设计(写作)、修改和答辩等各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或社会企事业单位需解决的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要求每个学生阅读中文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写出5000-10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第五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在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质量等认真撰写评语。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四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以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德育课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
第五十六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理工教[2006]1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考试过程、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递交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六十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分院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经学院批准的各类因参赛或病假等正当事由缺课的学生应安排补课,不得推诿。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课程考试成绩。
第六十四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波理工教200615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