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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7    点击次数:

宁波理工教〔2009〕167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
学院本科学生学籍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处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处理补充规定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处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2009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8月修订)》(宁波理工教〔2009〕142号),特对2006级、2007级、2008级所有专业和2005级建筑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毕业当学年外)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且不超过24学分者,应转入退学警示期。退学警示期以一学年为限,由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学习情况提出书面申请,选择降级或跟班试读,家长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分院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同意其降级或跟班试读,并报教务处审批,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毕业当学年外)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为降级生,家长签署意见,由所在分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降级学生(除毕业当学年的学生外)在降级后的一学年内,至少应修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教学计划内的课程。
四、为了平稳过渡,对在本规定发文之日前已降级的学生(除毕业当学年的学生外),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原则上应予退学。但对于学习能力上有潜力,且在学习态度上有明显转变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后,分院进行审核,教务处审批,允许转入退学警示期进行跟班试读。退学警示期以一学年为限。
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退学警示期满后,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
2.对在本规定发文之日后降级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毕业当学年外)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且未申请办理降级手续者;
4.降级学生在降级后一学年内,修读教学计划内课程不到24学分者。
六、学生学籍处理均按照其实际所在就读年级的学籍进行认定。
七、本补充规定不适用根据相应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进行过退学处理的学生。
八、本补充规定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级、2006级、2007级、2008级)相关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