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波理工教〔2013〕124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引起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将不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应缴纳的费用,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第七条 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本科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应征入伍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
第九条 学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完成该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第十条 学分计算办法:理论课程16学时(不含考试)计1学分;实验、上机、实践、设计等课程32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如工程训练、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1个教学周计1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且该课程不允许补考: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
(二)缺交规定作业的1/3及以上;
(三)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1/3。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其成绩按百分制在60分(含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或D(含及格或D)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向学校教务部提出弃考申请,每个学期不超过2门。经学校教务部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系)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缓考手续应当在课程考核前办理,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者应当参加同一课程的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缓考不及格不允许补考。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军训、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课程不允许缓考。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皆按60分或及格(D)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允许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业质量和水平,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如下:
第四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十九条 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可免修部分已修读过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在境外取得的学分以及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报教务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良或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批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但需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军训、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 素质拓展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学科交叉课程等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改修其他同类课程。 军训、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理想者,也可以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制重修课程的次数和门数。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于每学期开学初的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报名手续。办理重修的学生应按课程学分数缴纳学习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加上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除毕业当学年外,学生每学期(不含学年第三学期)修读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学分,否则将给予学业预警。 第一次出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者给予黄色预警。 第二次出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者给予橙色预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出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并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送交本人。
(二)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下达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符合的条件及要求:
(一)对象为入学一年内的在校学生。
(二)符合拟转入学院(系)相应专业的接收条件。
(三)原则上不接受入学两年以上(含两年)学生转专业申请,但学生如有某方面的特长,或在本专业学习有困难,转专业更能适应其发展者,允许其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获学校批准发文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批准选读学校辅修专业,修完所要求的课程,考核及格,获得规定学分,且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辅修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
第四十四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3级学生起开始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