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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5-07    点击次数: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理工教〔 2011〕146号

  为对学院本科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交流期间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并规范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现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对外交流的国(境)外高校必须是与学院签订合作交流协议的高等院校。

  (二)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符合其在学院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

  (三)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与学院相关课程的相似度达到 2/3及以上。

  (四)假期对外交流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第二课堂、认识实习、公共选修课等学分。

  二、学分认定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操作原则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全部以对方学校课程的原有名称、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同时,须将对方学校提供的纸质成绩原件存档。

  (二)学分认定

  1.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经学院认定相似度达到 2/3及以上,其所获学分等同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学分。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2.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经学院认定与学院相关课程相似度未达到 2/3及以上,或所修课程层次低于学院专业教学计划相应课程规定的要求,或学院未开设对应课程,则所获学分允许申请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三、学分认定申请

  (一)申请程序

  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需带回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的完整校方成绩单。由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学生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国(境)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复印)各一份、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开课单位,经开课单位审核后由教务处终审。

  经教务处终审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所在分院(附成绩单原件),一份存学院教务处(附成绩单复印件)。

  (二)申请时间

  学生原则上须于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第一个学期的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

  四、对“3+1+X”项目学生在赴国(境)外高校前,要求完成学院第二课堂、形势与政策、大学生体能测试、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修读。

  五、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外交流本科生项目(一般学习时间为半学年或一学年)、假期对外交流等项目。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