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理工教〔2013〕146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深化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确保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实现“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践,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学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学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由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设立国家级、省级、校级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体系,采用项目驱动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形成创新创业氛围。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从学籍管理、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学校各级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重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供政策、咨询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组织人事部、教务部、学科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资产财务部、后勤保卫部等主要负责人,负责校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教务部、学科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各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校内外创新创业导师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培训指导、中期检查、结题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督促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等课程的开设。
第八条 各学院(系)成立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学院(系)领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规划本学院(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确立符合学科特点的优势创新创业项目,并在评审、可行性审批、组织立项等环节进行把关,同时监督项目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良、善于独立思考、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申请人一次只能负责一项创新或创业训练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二)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人为在校学生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人为在校学生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
(三)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主要面向二、三年级学生,仅限团队(成员人数为3-6人)。鼓励学生跨学院(系)、跨专业组建团队,鼓励围绕自主创新技术组建团队,鼓励以企业创新性产品组建团队,项目应面向实际问题的解决,具有清晰可靠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毕业年级学生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确定研究项目,选题切合实际、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类项目的实践周期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需要有完善的商业策划书。
(二)项目组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对具有企业背景或工程背景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项目特别是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三)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提交至负责人所在学院(系),各学院(系)负责对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报学校专家委员会审定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一)批准立项的创新训练项目须进行开题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要求详细记录项目的实施过程,不定期组织项目专题讨论,提交进展报告等。
(二)批准立项的创业训练项目在学校和企业导师指导下,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方案,带领团队成员参加企业实践。
(三)批准立项的创业实践项目,在学校和企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负责人带领团队进行创业实践活动。
(四)项目负责人对研究项目负全责,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托校内各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重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检查 学校强化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项目总结报告(或结题报告书)及研究论文、研究成果(或实物)、研究原始记录、创业训练报告、创业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答辩和结题验收。学校视计划实施情况每年组织1-2次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系)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对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的项目,学校将取消该项目计划。无论是主动中止还是学校取消的项目,均追回已下拨项目专项经费,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统筹经费的配套和资助。对于入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给予1:1经费配套;对于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为扩大项目的影响,增加经费的来源,学校欢迎各企事业单位为项目开展提供经费或实物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立项情况将项目经费一次性下达到各相关学院(系),指导教师负责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院(系)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资料费、复印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方可到资产财务部报销。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申报人申请,经学院(系)和教务部审核,可替代部分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实训、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也可申请获得第二课堂学分;项目通过相关学院(系)专家组审核及答辩,可转化为毕业设计(论文),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鉴定、研制产品、推广软件等。
第二十条 对于指导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教务部分别给予34分、17分、8分教学工作量补贴;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教师,按照市级和校级教研项目标准分别给予100分和40分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