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宁波理工教〔2013〕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基于专业学科知识而展开的学术性、研究性、创新性大学生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学科竞赛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课堂教育,构建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实际应用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努力造就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二条 为更好地规范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学科竞赛活动,切实落实“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参赛水平,结合学校学科竞赛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学科竞赛项目类型分为A、B二类: A类是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办的国家级学科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省级学科竞赛;浙江大学组织的学科竞赛;宁波市教育局主办的市级学科竞赛。 B类是由教育部、浙江省高等学校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考试类竞赛。
第三章 组织与开展
第四条 教务部为学科竞赛项目立项申报的受理单位,承担学校学科竞赛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竞赛组织和参赛情况,筹措、核定竞赛所需经费及各项奖励。
第五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系、部)负责人为组长的竞赛指导小组,制定竞赛实施方案,落实竞赛指导教师,联络竞赛组委会并参加组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承担竞赛的动员、培训和选拔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材料、场地等参赛条件,做好参赛学生的后勤保障,保存和陈列获奖作品,并按项目要求向受理单位提交相关管理材料和竞赛工作总结。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竞赛期间应各司其责,协助承办单位做好竞赛的宣传动员、水电供应、资源保障等,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学科竞赛以项目驱动形式,项目负责人受承办单位竞赛指导小组的委托,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书》,经竞赛指导小组审核同意,向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学校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和立项。
第八条 学科竞赛项目申报常年受理,期限为一年,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的竞赛归列为一个项目。
第九条 每位学科竞赛指导教师所带参赛队数不超过2个队。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教务部将参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内容,不定期地对竞赛的组织、培训、参赛以及竞赛有关资料的文档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竞赛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教务部通报竞赛结果,并认真填写竞赛总结报告。教务部依照项目申报书和总结报告对竞赛项目进行验收与评价。
第十二条 竞赛项目的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竞赛项目立项和资助经费额度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A类项目由教务部转拔2/3的竞赛经费,学院(系、部)转拔1/3的竞赛经费,分别从学校和学院(系)的学生实习经费中单独列支;B类项目的竞赛经费从学校的学生实习经费中列支。为扩大竞赛影响和增加经费来源,学校欢迎各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活动提供经费或实物支持。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承办单位监督。若承办单位未按项目申报书要求认真开展竞赛的相关工作或违反财务制度,教务部将撤销竞赛项目,冻结或收回项目经费,直至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直接费用。包括报名费、注册费、宣传费、会务费;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制作费、设备费;调研费、差旅费;成果展示费等。其中学生差旅补贴按教师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A类竞赛的获奖学生按不同的竞赛级别给予相应的奖励。个人赛的奖励按照团体赛奖励标准的1/3发放。同一竞赛不同级别多次获奖者,只统计最高奖。若竞赛组委会已发奖金,学校不再发放。获奖学生可根据学校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规定,向所在学院(系)申报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按学生奖金的80%给予指导教师现金奖励。
第十八条 教务部根据申报书和实际开展的集中培训时间和人数核定教学工作量补贴,分别给予68分、51分、34分、17分;根据实际参加各级竞赛的队数核定教学工作量补贴,分别为国家级(国际)竞赛34分/队,省级(浙大)竞赛17分/队,市级竞赛8分/队。教务部根据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计算及奖励办法,按校级教研教改项目核定业绩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已公布的相关规定或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