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宁波理工教〔2013〕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 省级及以上考试的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按该考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试。
第四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随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省级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不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省级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教师清场。
第六条 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后,不得重新返回考场继续答卷。
第七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要借用时,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八条 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位。考前应关闭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并将电子设备或书本等物品集中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第九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试卷、答卷等),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位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该考试禁止带入考位的相关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二)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三)在考试过程中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设备;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书画等)传递或索要答案;
(七)考生间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十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参加考试;
(十四)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包括事后查出的);
(十五)组织作弊或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
(十六)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
(十七)使用电子工具、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十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十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所列的违反考试纪律(包括违纪和作弊)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及时报教务部认定;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将按学校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已公布的相关规定或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