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分院学生联系社会赞助等对外联络行为,促进外联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本文所指赞助是指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企业及个人等以资金、实物、设立奖项等形式,支持分院举办各类活动、出版刊物等。
二、为拓宽分院学生活动经费来源,提高活动质量,扩大活动及分院影响力,鼓励团委、学生会、体管中心各部门、各年级、团体积极筹措联系赞助经费,作为举办各类活动、出版刊物所需经费。
三、任何以分院、团委、学生会、体管中心等集体名义对外联系赞助事宜均受本制度约束。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以上述集体名义开展外联工作。因公联系赞助应报外联部备案。
四、学生会外联部是联系赞助经费等有关活动的主管和协调部门,负责拟订外联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除承担为分院活动联系赞助经费的任务外,还负责培训、指导、规范、登记其他各部门联系赞助行为。
五、对外联系各类赞助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约见赞助商应结伴同行,并尽量避免晚间商谈有关事宜。
六、任何外联活动必须注意维护学院、分院荣誉和形象,所有拟与赞助方签定的合同应报学工办审批,不得私自允诺对方。
七、所有赞助经费、实物必须纳入学生活动经费帐户,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收支、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八、办公室返还赞助经费的10%—20%给经办部门作联系赞助活动经费,再由部门按适当比例发放给经办个人作劳务费,联系赞助过程中的交通、通信等费用不再报销。
九、赞助经费的使用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除办好当次活动外,一般应至少有30%结存。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分院学工办。
20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