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总结学校教学改革成果,表彰在教学改革中取得先进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宁波理工教[2004]1号)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2年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实验、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及教风学风建设,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教学工作机制,实现教学和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在结合我院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率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
申报本次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其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等人才培养规律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的成果。
(四)申报成果应为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取得的成果。
三、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每项申报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且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二)2008年以来已获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奖励的成果,如成果主体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受理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集体或个人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并将教学成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及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报奖的附件单独装订成册。
(二)各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三)教务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批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学校将根据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结果,直接向上推荐申报宁波市教学成果奖(宁波市教学成果奖申报通知附后)。
(二)在同等条件下,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在评奖时优先考虑。
(三)请各学院、有关教学单位认真做好此次教学成果的推荐与申报工作,于6月15日前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1份、《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五份及其相关教学成果附件材料1份报送教务部,逾期未报视作自动放弃。《申报表》一律用A4纸打印,左侧两钉装订;材料用牛皮袋装好,每项成果装一袋,将成果奖申报表封页复印后贴在纸袋外。同时报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和教学成果报告的电子文档。
联系人:刘哲 电话:88229021
教务部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