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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7    点击次数:

各学院(系、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位 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5月18日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全校(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士学位进行审议、评定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拥有表决权的17名委员组成。分别为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分管二级学院(系、部)教学工作副院长(主任)等。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
三、审议决定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意见;
四、审议决定学士学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审议决定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评定有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时,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若遇重大问题需要审议时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